与其他的事物一样,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将建设用地分为不同的类型。 (一)按附着物的性质分类,可分为: 1.建筑物用地。 所谓建筑物,是指人们在内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等; 2.构筑物用地。 所谓构筑物,是指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建筑物。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和囤仓等。 建筑物和构筑物又统称建筑,因此,国外和我国港台地区又将建设用地称为建筑用地。这里所指的用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土地,实际上是建筑物的基地,与国外所称的建筑用地只是名称的差别,其含义是一样的。但这种分划有时从地域上很难划分清楚,如在同一区域内,既有建筑物,又有构筑物,还包括一部分空地或绿化用地,这都属于建设用地。 (二)按建设用地的利用状况分类,可分为: 1.商业、服务业用地:含商业、服务业、金融、保险、办公等用途的用地; 2.工矿用地:指用于仓储、矿山、堆场等的用地; 3.住宅用地:指用于居民住宅、住宅配套的公共建设、路、电、水等的用地; 4.交通水利用地:指用于机场、铁路、公路、港口、航道、水电站、水库等的用地; 5.旅游用地:指用于提供游览参观的设施用地,包括风景名胜、游乐场等的用地; 6.科教文卫用地:指用于科研、教育、文化、医院等的用地; 7.特殊用地:指用于监狱、军营、殡仪馆等用途的用地。 (三)按土地所有权分类,可分为: 1.国有建设用地。指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铁路、公路、机场、国有企业、港口等国家所有的建设用地; 2.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包括农民宅基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村办企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中的建设用地。 (四)按建设用地服务于产业类型,可分为: 1.非农建设用地:指一切非农业用途的建设用地。如城镇、工矿、交通、水利、村庄、乡企等用地; 2.农业建设用地:农业建设用地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需要或规定用于农业生产配套的工程用地,如作物的暖房、育秧室、农用水泵、农用道路等建设所需使用的土地。 (五)按建设用地的来源分类,可分为: (1)新增建设用地,指新近某一时点以后由其他非建设用地转变而来的建设用地; (2)存量建设用地,指新近某一时点以前已有的建设用地。 (六)按建设用地的使用期限分类,可分为: 1.永远性建设用地,是指建设用地一经使用后就不再恢复原来状态的土地; 2.临时建设用地,是指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临时性使用的土地。